一、合同构成
美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美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60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障范围
1.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3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倍。
3.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4.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四、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慧择提示:以上是新华保险美利人生部分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介绍,消费者们在投保前要认真阅读合同详细内容,对于存在争议的条款要及时向保险代理人咨询清楚,在确定自己已经弄清楚全部合同条款内容以后再签订保险合同,因为保险合同一旦正式生效,中途退保将会给投保人带来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