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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石秀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说,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两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需要对《煤炭法》、《建筑法》的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根据决定草案,《煤炭法》第四十四条拟修改为:“煤矿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拟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石秀诗表示,这样修改,既明确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将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参加,使其成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以提高对这两类职工的保障水平。
据了解,目前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总体赔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而且不包括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有关人士指出,未来是否会“强推”意外伤害险,对于企业来说,首先是期望费用能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负担较小;而对保险公司来说,希望能保持不亏本;而煤炭监管部门的诉求则是,有利于加强改进生产安全工作。这三方的力量,最终取决于该险种费率将来能不能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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