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广东省人社厅下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未变,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收窄。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其中,工伤预防费包括:工伤预防的宣传费用,包括通过各种媒介和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所需费用,如媒体宣传、政策咨询、公益广告等费用;工伤预防的培训教育费用,包括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开展的工伤预防培训教育活动等费用,具体使用标准按照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伤预防研究和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调研和咨询指导等费用。
工伤取证费包括工伤事故调查取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聘请医疗、法律等专家对疑难工伤认定案例进行论证、评审所需劳务费用,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工伤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范围包括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医疗终结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确认等费用。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收窄,其中,工伤取证费从六项减少到三项,劳动能力鉴定费从九项减少到五项。
与现行的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三项专项经费有限额指标。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5%的比例安排使用。
慧择提示:广东省拟修改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工伤取证费从六项减少到三项、劳动能力鉴定费从九项减少到五项,不过并未规定三项专项经费有限额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