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副巡视员在保险业公开信息披露座谈会上指出: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要实现常态化,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
对保险业公开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要有充分的认识。首先,公开信息披露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其次,公开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的规范化和竞争的有序化,有利于解决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有利于引入公共监管,从而增强市场的约束力,促进公司不断提高内部控制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形成一个经营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据介绍,我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三个进程。第一步是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特别险种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精算报告;公司治理评价报告等。
第二步是保险公司向特定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特性、保单利益测算及其经营成果信息;理赔、给付服务流程、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材料清单;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等。
第三步是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其主要标志就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据了解,保监会在总结一年来公开信息披露的成效与问题的基础上,着手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密切关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有关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修订内容和实施进程。按照修订后的核心原则要求,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将更详细,强制性要求将更高。
二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办法》。规范披露信息的格式准则等,使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
三是加大对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督促公司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流程,适时开展公开信息披露工作检查。
从2010年6月正式实施《办法》一年多来,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贯彻落实情况比较好。特别是经过多方的努力,在《中国保险报》等报刊、公司互联网站上完成了2010年保险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在中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相关专家希望保险公司从两个方面继续做好工作。一是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要充分认识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地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二是各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做好公开信息披露的组织工作,完善信息生产、审核、发布等各项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实现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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