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部分第三方平台为了提升客户体验,避免客户信息泄露以及斩断保险公司在获客后的“骚扰”隐忧,没有提供客户电话等联系信息,不符合监管规定。但由于第三方平台为保险公司贡献了近半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前保险公司在客户信息上并没有话语权。
保监会7月27日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期间,部分目前不符合规定的行业现象将逐步得到规范。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首份监管细则,上述办法被普遍解读为加强了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同时也戳到了不少保险业内和第三方平台的敏感点,其中一个,就是客户信息。
部分平台不提供客户电话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六条设定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其中就明确要求“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同时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而客户信息,正是目前保险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博弈焦点之一。
一家大型寿险公司电子商务中心负责人日前在一个互联网保险论坛上称,外界可能难以想象,保险公司并不掌握某些从第三方平台购买自己产品的客户的联系电话,而客户联系电话信息的缺失,其实是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根据保监会2011年发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随后从其所举例的一个大型保险第三方销售平台上随机选择了一款一年期的意外险产品,体验投保环节发现,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不过,一位第三方平台金融频道负责人称,这些投保信息是平台需要的,但不一定提供给保险公司。
一家中型寿险公司新渠道部总经理助理对《证券日报》记者说,目前与该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有些提供客户资料,有些确实是不提供的,具体与平台态度有关,也与险种的不同有关。
不提供客户电话给相关保险机构的原因,从记者的采访情况看,第三方平台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用户信息本来就是互联网渠道很重要的资产。”上述公司新渠道部总经理助理说,有些没有必要提供电话的险种就不提供了。拿人身保险来说,按照2009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除团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对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在犹豫期内进行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换言之,对于需要回访的保单,客户电话就是必须提供的,否则影响保险机构后续工作的开展。
不能放弃的第三方平台
尽管目前部分互联网业务的客户信息并不完整冒着不合规的风险,也尽管不掌握客户联系方式可能影响客户的二次开发,但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平台不提供客户电话信息的情况,没有更多话语权。
也因此,一家中小寿险公司负责人称,开展互联网保险做自己的平台是每家保险公司的理想,但不容易,特别是对于小公司而言,所以目前只能是自有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并重,不能放弃任何一个,放弃自有的就失去了未来,放弃第三方的就失去了现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互联网保险贡献了43%的保费,而截至2014年,在经营互联网保险的85家公司中,68家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深度合作。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人身险公司要远甚于财险公司;2014年,第三方平台为人身险公司贡献了95%的互联网业务。
而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果不能够提供完整的客户信息这一条件,保险机构就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上述公司新渠道部总经理助理认为,新的办法出来后,关于客户信息这块应该得到一个规范。
一家主要的第三方平台金融频道相关负责人称,该平台目前对合作的保险机构是提供客户信息的,完全符合保监要求。其称,提供客户资料给保险公司没有太多顾虑,因为保险机构与平台双方本身就是对等的合作,认为应该全部提供信息,一旦出现需要保险理赔或后续服务时,更便捷。
媒体也了解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于近日组织保险行业进行对《暂行办法》的培训活动,邀请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和互联网企业等相关专业人员交流,提供沟通平台,业内预期,之后应该会有正式的官方解读出来。
慧择提示:互联网保险的竞争优势就是客户体验,客户体验是互联网平台最重视的,而由于保险行业之前有电销扰民等情况,怕提供客户电话后客户受到保险公司电话推销骚扰,是第三方平台的另一个顾虑。
保监会7月27日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期间,部分目前不符合规定的行业现象将逐步得到规范。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首份监管细则,上述办法被普遍解读为加强了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同时也戳到了不少保险业内和第三方平台的敏感点,其中一个,就是客户信息。
部分平台不提供客户电话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六条设定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其中就明确要求“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同时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而客户信息,正是目前保险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博弈焦点之一。
一家大型寿险公司电子商务中心负责人日前在一个互联网保险论坛上称,外界可能难以想象,保险公司并不掌握某些从第三方平台购买自己产品的客户的联系电话,而客户联系电话信息的缺失,其实是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根据保监会2011年发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随后从其所举例的一个大型保险第三方销售平台上随机选择了一款一年期的意外险产品,体验投保环节发现,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不过,一位第三方平台金融频道负责人称,这些投保信息是平台需要的,但不一定提供给保险公司。
一家中型寿险公司新渠道部总经理助理对《证券日报》记者说,目前与该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有些提供客户资料,有些确实是不提供的,具体与平台态度有关,也与险种的不同有关。
不提供客户电话给相关保险机构的原因,从记者的采访情况看,第三方平台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用户信息本来就是互联网渠道很重要的资产。”上述公司新渠道部总经理助理说,有些没有必要提供电话的险种就不提供了。拿人身保险来说,按照2009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除团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对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在犹豫期内进行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换言之,对于需要回访的保单,客户电话就是必须提供的,否则影响保险机构后续工作的开展。
不能放弃的第三方平台
尽管目前部分互联网业务的客户信息并不完整冒着不合规的风险,也尽管不掌握客户联系方式可能影响客户的二次开发,但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平台不提供客户电话信息的情况,没有更多话语权。
也因此,一家中小寿险公司负责人称,开展互联网保险做自己的平台是每家保险公司的理想,但不容易,特别是对于小公司而言,所以目前只能是自有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并重,不能放弃任何一个,放弃自有的就失去了未来,放弃第三方的就失去了现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互联网保险贡献了43%的保费,而截至2014年,在经营互联网保险的85家公司中,68家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深度合作。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人身险公司要远甚于财险公司;2014年,第三方平台为人身险公司贡献了95%的互联网业务。
而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果不能够提供完整的客户信息这一条件,保险机构就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上述公司新渠道部总经理助理认为,新的办法出来后,关于客户信息这块应该得到一个规范。
一家主要的第三方平台金融频道相关负责人称,该平台目前对合作的保险机构是提供客户信息的,完全符合保监要求。其称,提供客户资料给保险公司没有太多顾虑,因为保险机构与平台双方本身就是对等的合作,认为应该全部提供信息,一旦出现需要保险理赔或后续服务时,更便捷。
媒体也了解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于近日组织保险行业进行对《暂行办法》的培训活动,邀请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和互联网企业等相关专业人员交流,提供沟通平台,业内预期,之后应该会有正式的官方解读出来。
慧择提示:互联网保险的竞争优势就是客户体验,客户体验是互联网平台最重视的,而由于保险行业之前有电销扰民等情况,怕提供客户电话后客户受到保险公司电话推销骚扰,是第三方平台的另一个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