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是为了转嫁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而推出的保险,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为了规范该险,国家下发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首先,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办法》首次将受旅行社委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人员列入其中。这些相关的服务人员与旅游者面临着一样的风险,他们也无法预料将会发生的危险,因此,将其列入保护对象之中是公平的体现,同时也能激励其更加全心全意、设身处地的为旅游者服务。
其次,拓宽了责任范围。在旅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比较大、难以分清责任的保险事故,比如食物中毒等,将这些事故的责任归咎到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任何一方均不妥。以往保险公司只是对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因自身管理上的原因而导致的比较明显的旅游事故进行理赔,对于界定不明确、争议比较大的则部分理赔甚至不予理赔。这样,不仅使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办法》对于这部分事故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通过采用“一切险加以列明”的方式来确定保障范围,将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难以辨明责任的旅游事故列入保障范围之中。保障范围的扩大可以促使旅行社审慎对待自己的工作,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尽可能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大幅度提高了赔偿的标准。在原有的法律制度下,在国内旅游的旅游者最多获得8万元赔偿,而出境旅游的最多可以获得16万元的赔偿,对于比较严重的旅游事故的受害者来说,这是较低水平。但是《办法》实施之后,旅游者可以获得最少20万元的赔偿,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最多80万元的赔偿。赔偿款的大幅度增加,可以提高人们对于旅游过程中存在危险的接受底线,更加放心地加入到旅游者的行列中来。此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旅行社与旅游者在赔偿款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而引发的矛盾。
另外,《办法》还增加了许多旅行社责任险的附加险,旅游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自由选择。旅游者对待风险的态度存在着不同,如果只有单一的险种,可能有一部分的旅游者会认为承保的风险不够全面,而打消出行的念头。附加险的设置正是为了满足这部分旅游者对于保险的需求,因此,可以扩大我国的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迅速发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正式实施后,其对旅游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开始逐渐显现。但是对于具体的细节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继续致力于旅行社责任险法律法规的完善,更加充分地发挥旅行社责任险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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