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说明了案件问责的相关标准,并再度明确了双线问责原则。
《通知》的出台,对于保险机构加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促进企业稳健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问责尺度明确和规范,才能促进问责制度的有力执行;只有从严问责,才能提高保险机构领导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各类责任案件的发生。
自2010年3月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虽然各公司都制定实施了案件责任追究(即“问责”)办法,加强了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保险机构还存在理解不准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通知》中,保监会对问责事项和标准如何界定、涉案金额和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设立了详细的参照标准。一项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所以能否落实和执行,关键在于制度的可操作性。《通知》提高了问责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规范性,更有利于预防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全面推行问责制,“向上追责”、“一案多问”,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管理者一律追究责任,可以让保险机构的管理者,尤其是处在领导岗位的管理者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认识到掌握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有机统一,对于促进保险机构管理者从严依法治企,是十分必要的。但问责制的意义更在于“惩前毖后”和“防患于未然”。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
要严格问责制度,就必须把问责制贯穿到履责的全过程,事前进行提醒,事中进行督促,事后进行诫勉。同时,在实施问责制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要发挥问责制对于问责对象本人的教育作用,更要发挥问责制对于其他管理人员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各类责任案件的发生,提高保险机构的合规运营能力与风险控制水平,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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