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主险《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以及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主险每年交保险费10000元,共交10年;附加险首年一次性交保险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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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计划利益简述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持续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吴女士在每一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200元持续保险金,到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2、特别保险金:
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吴女士生存,受益人都可领取5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
3、生存保险金:
(1)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该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吴女士在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受益人都可领取1553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9次;
(2)自年满60周岁吴女士在每一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受益人都可领取3106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4、万能账户:
以上1、2、3项自动转入附加险的保单账户,月复利计息;吴女士可按需对保单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以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5、分红账户:
根据约定,吴女士享有参与分配泰康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可以现金领取也可累积生息。
6、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吴女士在60周岁后仍生存,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的3.6倍即生存保险金55908元,合同终止,不领则合同继续有效。
7、身故保险金:
(1)根据约定,身故保险金为:
(A)如果吴女士60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该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主保险合同终止;
(B)如果吴女士在60周岁至79周岁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吴女士年满60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C)如果吴女士在79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2)如果吴女士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吴女士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B)已交纳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8、重疾保险金:
如果吴女士还投保了《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则享有以下保障:吴女士如罹患重大疾病(符合约定的32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之一,不同时给付。
9、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吴女士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在180日内造成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吴女士应交纳的剩余保险费。
如果吴女士以其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计划,他将享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