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伤”不起,团体意外保险全面规避企业风险!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工伤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显示,仅不足两成的工伤农民工有工伤保险,而这也成为很多农民工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原因。
为了破解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该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工伤就医方面,确立了先行支付制度,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到底哪些情况可以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日前人社部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了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伤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也可纳入医保的保险范围。
以往最常见的有这样一种情况,钱某开车把李某撞伤了,经过事故认定,钱某占有7成责任,因此钱某仅承担李某医疗费用的70%,其余的医疗费用只能李某自己负担。今后,如果李某参加了医疗保险,其余的费用就可以由医保基金来支付了。
新规明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如果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过去劳动监察部门常常接到这样的投诉,农民工发生了工伤,工头跑了,或者是用人单位当时就没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样的情形从现在起,农民工就不用担心无钱医治了。新规要求,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另外,新规明确了几种情形,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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