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乌兰察布市失业保险制度为了保障乌兰察布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制定了乌兰察布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45号)文件精神,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我市失业保险已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发放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全部旗县市区按照此标准执行。
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1232元)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1078元)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慧择提示:乌兰察布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经过调整后,第1至12个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1232元)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1078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