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唐山失业保险金的计算,与领取期限和领取标准有关,其中,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 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保险金;
(3) 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保险金;
(4) 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保险金;
(5)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慧择提示:唐山失业保险金领取,可以通过领取期限和领取标准计算。如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乘以每个月的领取标准,即为领取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