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生育津贴享受期限的通知
根据2012年4月28日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现就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2012年4月28日后生育或流产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享受产假,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保险基金按此规定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关于调整台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和补偿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台州市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和补偿办法调整如下:
一、职工生育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产后访视等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市区范围内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孕期检查、产后访视费用)在补偿定额标准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全额支付,超出定额补偿标准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 25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 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 1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 2000元
5、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 2200元
6、剖宫产 4000元
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而人为选择剖宫生育的,按阴道手术助产标准支付。
三、职工施行下列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予以支付:
1、放置宫内节育环(限使用普通节育环)
2、取出宫内节育环
3、取残环、嵌顿环
4、皮下埋植术
5、取出皮下埋植术
6、输卵管结扎术
7、输精管结扎术
8、输卵管吻合术
9、输精管吻合术
职工施行流、引产手术的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施行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将医疗费用控制在补偿定额标准内,确因治疗需要生育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并由其自费。
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剖宫产的手术指征,应在出院记录中详细载明手术方法及指征,对人为选择剖宫产的情况要如实记录。
五、生育医疗费补偿定额标准由市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慧择提示:2016年台州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保险基金按此规定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市区范围内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孕期检查、产后访视费用)在补偿定额标准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全额支付,超出定额补偿标准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