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2、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慧择提示:商业保险抵扣个税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消费者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若符合规定,便可以按照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一举措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多优惠,进而促进健康险市场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