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呼伦贝尔失业保险赔偿标准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自今年7月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包括已经一次性发放的失业人员)每月均提高120元,全市将有1809元名失业者受益。
依据相关规定具体调整为: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呼伦贝尔市二类地区海拉尔区、阿荣旗、鄂温克旗、新右旗、陈旗,失业金发放标准为1120元/月,去年为1000元/月;三类地区包括扎兰屯市、新左旗、牙克石市,失业金发放标准为1040元/月,去年为920元/月;四类地区包括额尔古纳市、鄂伦春自治旗、根河市、莫旗,失业金发放标准为960元/月,去年为840元/月。
慧择提示:呼伦贝尔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依据相关规定具体调整为: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自今年7月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包括已经一次性发放的失业人员)每月均提高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