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晋城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晋城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晋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城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晋城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慧择提示:晋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晋城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