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生前系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以后简称“联营公司”)的驾驶员。去年5月11日12时05分,王驾驶出租车,行至龙马潭区香林路天立国际学校大门外的下坡道处靠右停车,但他离车时忘记了拉手刹制动。王金走到该车车头处时,见该车自动往坡下滑动,慌了手脚,急忙在车头处欲行阻止,但不慎摔倒,被压于车下导致死亡。
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金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在坡道上停车未拉手制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司起诉要求保险赔偿
2005年3月9日,肇事车车主单位泸州联营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合同中有一条“按责免赔”条款规定,司机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事发后,联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5万余元。判决:按合同约定赔偿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予以赔付,并承担施救费、尸检费。对此,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应属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故原告变更的诉讼主张合法,予以支持。此外,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而合同中约定的车上座位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座。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