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不用再打“持久战”
旧法对于保险金额的核定期限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定期限,只规定应当“及时”核定,从而成为保险公司拖延支付保险金的可利用的环节。而新《保险法》与旧法相比,则明确了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的核定时间。
受害方可直接找保险公司
与旧法相比,新《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被受害第三者在赔偿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被保险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为受害方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亦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否则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与之相比,对保险人如何说明免责条款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
新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对保险标的为财产权利的被保险人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保险标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的不一致而拒赔,而财产的继受人也不用因为财产过户和保险过户的空白期而担心不能得到理赔。
拒赔不再“轻而易举”
新保险法借鉴了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慧择提示:通过上文可知,新保险法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赋予了保险事故中第三者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并让转让的二手车获得了保险保障;而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索赔权益。另外,新的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人的理赔核定时间,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索赔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