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妊娠意外
张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意外险产品,几个月后发生了一场意外。原来张女士有了身孕,出门行动不便,不小心摔了一跤,身上出现几处明显伤痕,张女士担心孩子别有什么影响,只好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观察治疗。10几天后张女士出院,成功保胎,伤痕也无大碍。出院后,张女士想到之前购买的意外险,便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可最终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张女士由于怀孕,即使造成意外也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围内。
温馨提示:就被保险人妊娠来讲,这时的意外风险肯定会进一步增加,所以,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处在妊娠期,而想要在此期间让自己得到全面的意外保障,现在也不是没有保险产品可保,像母婴综合保险就是不错的选择。
二、个体食物中毒
天热时食物容易腐烂变质,可王大婶家没有冰箱,食物也只好常温储藏。一个周末,说好女儿全家来吃饭,可菜做好了,女儿来电话说单位临时加班来不了。菜做了不少,王大婶觉得吃一顿后剩下的菜倒了可惜,所以第二天再接着吃,没想到这一吃,吃出了状况。王大婶出现了肚子痛、呕吐等状况,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属于食物中毒。因王大婶之前购买了意外医疗险,所以“病”好后,便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最终却被保险公司拒绝,原因是个体食物中毒不在意外范围之内。
温馨提示:如果说食物中毒,它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这些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引起当事人患上肠胃疾病,也可能是与个人体质有关。一般情况下,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个人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不赔。
三、因病摔倒死亡
身有某些疾病的钱老先生在雨天和老伴出门时,由于路滑,不慎滑倒。正常情况,一般人摔倒最多骨折,可当钱老先生的老伴把他扶起时,钱老先生已经不能自主呼吸。钱老先生的老伴赶紧拦了一辆出租车把他送到医院,尽管路上没有耽搁,最终钱老先生还是经抢救无效,不久便离开了人世。由于钱老先生曾买过意外险,他的老伴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最终的结果是,保险公司拒绝了钱老先生老伴的请求,理由是,钱老先生原本就是一个“病人”。
温馨提示: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很多客户可能都不理解。可是如果换位思考,假如是身体健康的人,即使也出现了这种意外,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死亡的,最多也就是骨折。以这起事故来讲,假如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的疾病,只不过滑倒是个诱因,也就是说,滑倒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也就是保险赔付中所说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依据。
慧择提示:上述意外保险不赔偿案例中,我们得知妊娠意外、个体食物中毒、因病摔倒死亡都是不赔的。另外,过劳猝死、中暑身故、高原反应死亡、冲浪溺水身故等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