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
各中心不得为满足缴存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而违规补缴住房公积金。
(四)因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购买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应是自签订(或出具)之日起三年内的。
慧择提示:2016年西藏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提高了西藏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减轻了市民购房的经济压力,提高了西藏经济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