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市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的规定,对涉及医疗保险部分的一些政策进行了调整,以使职工享有更优惠的政策。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原有体制外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据悉,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哈市就打开了职工医保参保限制,允许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行的成人居民每年个人缴费270元标准档次的基础上,同时增设每年个人缴费135元的档次。低保、重残人员在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统筹基金时,免收住院起付金。
据了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哈市对退休人员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缴纳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7%的医疗费,低于在职职工三个百分点。
哈市整此次对于扩大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增加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档次、对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负担比例的政策的调整使医疗保险更加方便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