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1月起调整广西职工最低工资。这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即是自治区人社部门根据最低工资变动情况进行的调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最低工资变动情况及时确定各区辖市、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这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每档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16%-2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5年1月起执行。
为维持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促进就业稳定,广西将出台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下一步还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
慧择提示:广西失业保险赔偿标准中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