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八一”建军节,向辛勤守卫在祖国大地和边疆的军人们致敬!而在他们保卫着国家的安全的同时,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保障体系,来保障他们。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在《意见》的重点任务中提出:加强社会服务统筹,提高军队保障社会化水平,并明确“建立健全军地统筹衔接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保障体系”。
近年来,在利用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创新实践方面,军队已经先后探索建立了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和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等多项制度,取得了较好的军民融合效益。
在军民融合环境下,创新军队商业保险服务,一方面可以提高军人和部队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转移军队风险,提高战斗力。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经验可以扩大军队保险的保障范围、提升保障水平,同时对于保险行业来说,经营范围扩大,在利好行业发展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军人保险制度是指: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2015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作出了制度安排,鼓励保险机构为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优质保险服务。这对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逐步构建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军队保险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商业保险保障资源满足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多样化保险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7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印发《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军人保险制度开始实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保障体系,减少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权益,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举措。推进军人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军民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风险保障体系,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服务军队建设科学发展。
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一些国家根据本国实际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军人保险制度。研究表明:国外现行的几种不同模式的军人保险制度,都是由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特别社会保障制度。不仅确保了军人生活质量提供了安全保障,提高了军人士气,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关心和高度负责任。
军人保险保障体系是军民融合在金融领域的拓展方向,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生工程在军队建设中的延伸。2012年4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设立的第一部法律。军人保险法着眼实现军人服役期间伤亡有补偿,退役后养老、医疗有保障,依法保障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保险待遇,以法律形式明确和规范军人保险,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确保军人保险权益有效落实。
军队商业保险不仅只是针对军人的人身保险,也支持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探索建立军队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开发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化解军队人员职业风险;支持保险机构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多层次、多类别和长期均衡的保险保障。
慧择提示:根据国家最新的政策,要全面建立健全的军人保险保障体系,来提高军人和部队的保障水平。军人保险可以包括军人的人身保险,也可是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