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上海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而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慧择提示:对于新建单位而言,上海失业保险登记的时间应为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时间是接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针对失业职工,单位应在15日内为其办妥退工手续,以免影响其享受待遇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