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费率调整
一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统一基础费率调整为行业差别费率,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用人单位费率向上浮动调整为向上或向下浮动,更好地体现了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缴费比例
在工伤保险费率计算方面,2016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别按一至八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进行调整结算。
慧择提示:2016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指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中一至八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0.2%、0.32%、0.56%、0.72%、0.88%、1.04%、1.28%、1.52%。参保之后,一旦参保职工出险,便可享受良好的工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