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保险欺诈犯罪风险逐步显现,作案人员专业化、团伙化,手段智能化,资金巨额化,保险犯罪等特征明显,保险欺诈案件在部分地区、个别领域呈高发态势。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是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为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笔者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抛砖引玉,能够引发大家对预防该类案件的关注与思考。
操作环节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渠道及销售人员的管理,制定《销售人员纪律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管理销售渠道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岗位,切实建立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合法合规的监督检查机制。
保险公司销售队伍规模巨大,包括个险、银代、团体、续期等各渠道在内的销售人员上百万人。人员层次参差不齐,管理难度加大。但是,对于业务人员不得有诈骗等犯罪记录的基本要求应当具备,对于业务人员展业过程中的合法合规监督机制也应当建立。对于能够接触大量资金的基层骨干人员、精英业务员,尤其应加强重点监督和关注,对于其是否存在现金收费的行为要重点监控。因此,要研究制定《销售人员纪律管理办法》,并设立专门管理销售渠道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岗位,切实建立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合法合规的监督检查机制。
(二)加强零现金制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零现金制度。
保监会早在2008年就开始倡导寿险收付费的零现金制度,但现实中仍有部分地区和公司对该制度的执行不够充分。为此,建议提高对零现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通过在宣传材料、保险单证中增加宣导等方式全面强化零现金制度,并建立违反零现金制度的追究机制,让销售人员、客户深刻意识到零现金制度的意义。
目前,犯罪分子通过代收保费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极为猖獗,且在续收渠道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续收人员利用客户在保险公司投保取得良好服务产生信任感,以现金缴费可以打折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较易得逞,因此,应全面加强零现金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单证管理,制定完备的单证管理制度,加大对单证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强化单证专用制度,在套印保险公司印章的单证上明确该单证用途并注明该单证用于其他用途无效。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跟踪单证领用核销情况等。
各保险公司对于印章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在加强印章管理、控制印章风险等问题上效果显著。而事先加盖或套印保险公司印章的单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与印章管控不严引发的风险是一样的,因此,应从战略高度重视加盖或套印保险公司印章的单证管理问题,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建立健全违规代收保费的处罚机制。
由于在违规收取保费环节产生的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应通过建立完善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完善保险代理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禁止代收保费的制度等方式,全面防范违规收取保费的行为。一旦发现业务员有代收保费的违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惩罚与训诫,严重的要解除代理关系。总之,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惩戒与处罚机制,才能将案件风险消灭于萌芽之中。
(五)切实提高对回访制度的认识,完善回访的功能,强化回访实效,防止回访制度的形式化。
加强客户回访工作,切实提高回访的质量和实效。同时,建议在客户回访环节向客户询问保费缴纳方式,增加零现金政策的宣导工作,发现业务员代收的,及时进行调查、改进,防止回访制度的形式化。
(六)建立案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并促使案件尽早暴露。
加强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柜面、客服、电话中心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这些人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敏感性与风险意识,一旦发现代收保费行为或公司虚假单证,及时向风控、法律人员及公司领导报告,建立风险管控发现网络,促使违法违规行为提早暴露,避免案件累积风险。
打击犯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统一标准,出台保险业案件司法解释,加大保险案件打击力度。
目前,保费收取环节的犯罪比例较大,但同样的行为,各地司法机关的定性差异较大。保险代理人冒用销售保险的名义诈骗较多,其主观目的是骗取群众资金,但很多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而该罪名处罚较轻,不足以遏制犯罪。因此,如能统一标准,将该类犯罪定性为诈骗或集资诈骗,则打击效果会更好。同时,利用保险单实施犯罪与金融票证、有价票证类犯罪如何衔接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建议监管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统一标准,争取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加大对保险案件的打击力度。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打击保险犯罪。
2009年7月,保监会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联合会商制度、工作联络制度,加强了办案协作,共同打击和预防保险违法犯罪,对打击保险犯罪、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由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都具有重要的直接影响,如果按照这一协作模式,探讨与检察、审判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将会进一步加大对保险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开展面向广大社会公众的预防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
保险违法欺诈一般都是有计划和有预谋的,往往在投保时就孕育着犯罪动机,待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不久便实施其犯罪计划。其中少则于投保后不满一个月,50%以上是在半年之内行动。日本保险犯罪主犯有前科的占67%,且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保险界、司法界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严惩欺诈犯罪活动。新闻媒体要及时揭露违法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本质意图,对典型案例要进行专题评析,以达到教育各界,提高公众辨别能力,扼制欺诈犯罪的目的。社会有关部门还可设立保险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发动社会公众一起参与打击保险欺诈活动,最终形成社会威慑力;而一旦查实就从严惩处,从而确保保险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力保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保险的正面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