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又审《保险法》,对于《新保险法》有哪些改进的地方呢。
虽然人人皆知社保法很重要,该法也已经出台,但对是否需要制定该法一直备具微词。主要的质疑在于认为社保法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权性条款过多。
虽然制定中的社保法的确存在上述弊端,但是,出台的社保法在“统一”上体现出了特色和实用性,新法的制定就是成功的。
所谓“统一”,就是要能解决目前法出多门、管理多门、结转无门等重要问题,用统一的法律框架搭建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平台。因此,如果期望社保法能具体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五大险种林林总总的具体制度的话,从一定程度上就是对该法的误读。
目前,我国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已有行政法规调整外,其他险种都主要通过国务院及地方文件进行政策性调控,法律的统一性较差。其中,由于生育保险涉险对象单一,制度相对简单,因此实践中问题较小。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领域,由于覆盖人群、缴费形式、费率、跨统筹地区转接等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企业、劳动者、不同统筹地区等各方面利益,诸多力量博弈造成了现实中的许多问题。例如企业拖欠保费、农民工要求退保、统筹地区之间缺乏衔接等。再加上社保基金在监管、保值、增值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对我国社会保险存在必要性的质疑。
因此,社保法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指导下,能够高屋建瓴地构建法律框架,解决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我国社会保险缺乏吸引力这一根本性问题,立法就是有必要的。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一项宪法权利,社会保险是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最主要的一种途径。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