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保障范围
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乘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五、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等。
六、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七、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处理方式为累计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富力方式累计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计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保险条款内容介绍,消费者在投保这款两全保险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上规定的每一项条款,对于投保可以获得哪些保障以及哪些不在这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一定要了如指掌,以帮助自己做到明明白白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