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二、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三、保障范围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9.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11)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2)、跳伞、攀岩(见9.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4)、摔跤、武术比赛(见9.15)、特技表演(见9.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平安金利多两全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介绍,消费者在投保之前要对上文提供的信息做到了如指掌,这样才可以帮助自己做到明明白白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