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经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技术含量颇高的保险诈骗案,保险诈骗罪嫌疑人赵某先购买一辆陕A牌照轿车,又在济南购买同款二手车,将第一辆车的车架号切割后装到二手车上,然后以车牌损坏为由重新申领牌照,“克隆”出一模一样的轿车。然后于2015年4月11日,赵某在前往宁夏途中自导自演了车辆自燃并报案,随后获得了6.4万赔偿。
不过本以为天衣无缝的骗局,却因被烧车辆的突然“复活”而被警方和保险理赔人员识破。据悉,犯罪嫌疑人赵某虚构轿车自燃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日前被警方刑拘,现已批准逮捕。
那么车险骗保相关机构是怎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涉嫌保险欺诈将依法承担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其次是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还可能有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以及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我国保险行业飞速发展的当前,保险欺诈行为已成为影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最大的威胁和漏洞。但随着我国保险体制的不断健全以及对车险骗保责任人惩罚力度的不断加强,我们由衷的希望在今后我国车险理赔市场上,类似制造自燃事故骗保的事件不会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