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满足职工购房需求,近年来宜春市政府多次调整公积金提取办法。根据相关办法可知,目前,职工要想顺利办理宜春公积金提取手续,必须要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等一系列资料。
一,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预留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财务印章、支取人身份证等共同资料,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不同的资料。其中,大修住房时,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在农村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修房的证明。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违反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提取人员初审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和冒领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慧择提示:根据宜春公积金提取办法可知,由于职工因不同的原因提取公积金,所以需要的资料也有所区别,但一般都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另外,如果管理中心违反规定办理业务,则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予以一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