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说说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主险条款内容,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是其最为基础性的保障内容,条款规定,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上文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上文所述“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太平洋寿险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再来看看金享人生附加险——重疾保障的条款内容介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终了红利,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太平洋寿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慧择提示:以上分别对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内容进行介绍,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一定要认真查看详细的保险合同规定,对于投保能获得哪些保障以及投保需要遵守的规则要了如指掌,以免在后期发生保险理赔事故时,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