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理州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工关系的;
(四)调出大理州辖区工作的、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的;
(八)因违法犯罪被单位丌除公职的。
2、以上(二)、(三)、(四)、(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相关证明;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时问必须是近期。所谓近期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后的最近24个月内。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时限可延至偿清住房贷款之日。
慧择提示:大理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和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条件是不同的,因此,市民在提起公积金前要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提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