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0,143.0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217.00元,合计为2,434.00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规定,2015年钦州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00元。据此,2015年度钦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400.00元,单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70.00元,合计为140.00元。
慧择提示:2016年钦州公积金缴纳基数是多少?是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217.00元,下限是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