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准确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额。
(二)各缴存单位应在认真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州行政辖区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下限标准
(一)黔南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黔南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538元÷12个月=3878.17元)的3倍,即11634元。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上限为2792元(11634元×12%×2)。
(三)缴存基数下限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4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慧择提示:2016年黔南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目前按照2015年度的标准来实施,而2015年度的标准主要和2014年在职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有关,2014年度黔南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538元,因此目前的缴存上限为116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