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时报报道,市民李某的丈夫为其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家庭幸福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06年11月2日,李某在饮酒时误服农药中毒病危,经医院抢救脱险,支出医疗费6000余元。李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服用、吸食毒品为责任免除为由拒赔。李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诉讼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家庭幸福保险条款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其中约定,因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并未载明责任免除条款,仅在保险单背面注明保单未尽事宜以家庭幸福保险条款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为准,将责任免除条款置于该两个文件中,该责任免除条款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保险公司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付李某保险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