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二)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十三)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黑龙江省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介绍,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市民才能提取公积金,但是,市民需要满足备足材料才能确保公积金提取的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