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医改在2009年11月23日敲定,而对药物最高限价后新医改又对医疗机构诊疗费用做了提高。在对药费和诊疗费用的升降中,又会对商业健康保险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在新医改出台后,其对要飞鹤诊费的调整,有助于改善现有医疗机构中普遍存在的“以药养医”问题。如果改革单纯只是降低医药费,那么医疗机构很有可能会通过其他环节来转嫁药价下降带来的损失。尤其对商业保险机构而言,事前、事中、事后的道德风险和医疗风险管控难题,仍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适当提高诊疗费,体现了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能比较有效的解决“以药养医”问题。
但是这一举措波及到了分项限额类的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商业健康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以外的补充险业务,一直在推出分项限额的医疗费用类保险产品,即对投保人产生的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检查治疗费用等分别给出限额,如药品费用报销上限定为5000元,检查治疗费用报销上限定为2000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和补偿。如果降低了药品费用,提高了诊疗费用,意味着医疗费用发生的结构产生了变化,那么,现有产品的各项限额,要么可能出现保障不足的现象,要么可能出现保障过度的现象,或者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情况。这势必导致分项保障的额度产生调整,因此对所有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针对新形势推出适用的医疗费用类保险产品。
对保险行业来说这是一个新的机遇;保险公司需要做的就是检查自身的险种是否合适新医改中的条约,开发出新的产品,并在推广上加大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如对于企业团体购买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适当提高保费支出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其缴纳的保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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