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时间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缴存单位从2015年7月1日起,对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3940元(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46.58元×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县、高平市为1450元,沁水县为1350元,阳城县、陵川县为1250元。
(二)缴存比例原则上按单位12%,个人8%的标准执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适当调整。
(三)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后效益仍未好转的单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由单位及工会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四)各县(市、区)缴存单位应到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调整。
慧择提示:上述是对2016年晋城公积金缴费基数等相关问题的简单介绍,新政策明确了调整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调整对象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