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目前他们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一道,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7月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内容为准,同时不得高于“2014年度内蒙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38元或2014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6元”的3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35号文件内容);且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67号)文件中的最低标准,即: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慧择提示:2016年呼和浩特公积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6%,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定为6%。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