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提取对象和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慧择提示:上海公积金提取费用的金额为家庭工资的20%,且不得高于20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三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