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致第三者无法治理,肇事车主赔偿243万
事故受害者小林(化名)年仅10岁。小林在放学回家、等公交车的时候,被一辆突然驶来的大货车撞倒。事故造成小林重度脑外伤,脑积水严重,后继发癫痫、失语、脑萎缩等症,被鉴定为“(动)植物人”,属一级伤残。
现在的小林已经22岁,但只能进行简单的肢体活动,没有思维,需要家人24小时照顾。他每年需要做一次核磁共振、半年需要做一次CT检查,药物更是每天必须服用的。
小林父母经过与肇事货车所在单位10年的交涉和两次诉讼,去年底,小林终于得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肇事车主赔偿小林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37308.5元。
案例二:构成一级伤残,肇事车主赔偿38万元
2006年12月7日,人保财险河北邯郸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的冀Dxxxxx/冀DPxxx挂号机动车由郭某某驾驶,在107国道445公里处与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郭某受伤致残,司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9月5日,保险公司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原告郭某的起诉状,以本人在事故中遭受伤害构成一级伤残,请求法院判决冀Dxxxxx/冀DPxxx挂号机动车主王某某、司机郭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等38余万元。
案例三:灵武交通事故巨额赔偿案 被告赔偿75万余元
2010年9月14日,马某驾驶该货车沿吴灵青公路由北行驶至与南二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右转弯时,将前方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车行驶的杨某撞倒,造成杨某右尺骨远端撕脱性骨折,遗留有右上肢活动受限,七级伤残;右第四指皮肤缺损及掌间肌腱断裂,右第一掌骨头粉碎性骨折,第二近节指骨骨折,遗留拇指活动受限,三、四、五指畸形强直,右手丧失功能60%以上,八级伤残等严重后果。
2010年9月24日,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杨某共花去医疗费491738元,加之其它的各项经济损失,共为757031.12元。
慧择提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应该与车主的用车环境相结合,对于路况复杂、人多车多的大城市,购买100万的三责险一点都不过分。不计免赔险与高额的第三者责任险相搭配,可以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