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48岁,2004年6月7日因“突发昏迷伴呼吸困难”急送湖北省新华医院治疗。6月18日因呼吸循环衰竭不幸身故,期间治疗费用32457元。
李先生身前于2000年4月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额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 6千元以及住院医疗保险保额5千元。2002年8月,又加保了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保额2万元,同时取消了原住院医疗保险改投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保险一档。
经查,李先生身故属实,也未发现投保前有既往住院记录,其所投保险均为合理,并无逆选择之倾向,遂根据所投保险条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7万元及实际累积红利,另赔付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
【分析】
李先生投保的“生命关爱”和“世纪长乐”两款产品都属于终身险,一旦李先生身故,按保险条款规定按保额的100%予以赔付,其中“生命关爱”保额5万元、“世纪长乐”保额2万元,共计7万元。
另外,由于李先生是重大疾病入院治疗,其投保的“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保险”一档的最高赔付限额是1万元,鉴于其住院费用有3万余元,因而予以 “封顶”赔付。因疾病住院不属于意外伤害,所以不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范围之列。许多投保人投保时都投保有多个主险和附加险,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会根据具体险种进行综合赔付,哪些是要赔付的,哪些是不属于保险责任之内的,赔付限额是多少,都会给保险受益人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