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居综合保险是太平洋针对家庭财产推出的一款保险,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下面我们看看安居综合保险条款是什么。
一、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
(二)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第二条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损失: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二)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租借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的10%.(租借费用:每投保壹万元,每天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每户家庭如投保叁万元以上的,该费用每天赔偿限额300元人民币)但上述费用与家庭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家庭财产部分的总保险金额为限。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家庭成员是指法律上存在亲属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安居综合保险条款的介绍,坐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财产都在保险范围内,因此,有此需求的客户选择此保险是明智的选择。
一、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
(二)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第二条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损失: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二)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租借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的10%.(租借费用:每投保壹万元,每天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每户家庭如投保叁万元以上的,该费用每天赔偿限额300元人民币)但上述费用与家庭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家庭财产部分的总保险金额为限。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家庭成员是指法律上存在亲属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安居综合保险条款的介绍,坐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财产都在保险范围内,因此,有此需求的客户选择此保险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