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货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没有必要上是很多货车车主所关注的问题,投保以后,一旦不幸出险,应该如何获赔呢?为了便于货车车主了解货车第三者责任险,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案例介绍
江西人老李,是名司机,其名下车辆曾挂靠在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去年10月18日中午,老李受雇于做布料生意的程某,到晋江市安海镇坝头村的一布店拉货。当时,他将小货车停在门口,待布料快要装完时,老李打算绕个弯,从车厢尾部与布店墙壁间的空隙,穿行到另一侧。不料,满载的货车,右后轮突然压塌下方化粪池,侧翻后将老李挤压在车体与墙壁之间,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老李家人将雇主、布店店主、房主、当地村委会、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6方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
近日,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雇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担责;而且,此车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交强险保金,应按“第三者责任险”标准赔偿。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货车超载是事发主要原因,老李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但程某作为雇主,其对所购货物重量清楚,却雇佣载重仅1吨的车辆运输,存在指示、选任等方面的过失,应担责30%。
经查,化粪池距公路路沿14米,屋主王某在此处修建化粪池并无不当;而许某为布料出卖人,无需对运输事宜担责;而坝头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村民所建化粪池不具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南靖县这家运输公司与死者老李是挂靠关系,不担责。
按照相关保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需具备两要素,一是在公路、城市道路上,二是机动车处在通行状态。
法院认为,本案货车停在民宅前,且处于静止状态,因此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交强险。
法院同时认为,老李虽是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其在车外,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最终,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需担责30%,按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雇主程某和天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万余元。
慧择提示:通过上文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货车投保一份合适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必要的。另外,大货车第三者责任险也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保的,建议车主在平时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违反交通法规的事情不要做,否则出险以后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案例介绍
江西人老李,是名司机,其名下车辆曾挂靠在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去年10月18日中午,老李受雇于做布料生意的程某,到晋江市安海镇坝头村的一布店拉货。当时,他将小货车停在门口,待布料快要装完时,老李打算绕个弯,从车厢尾部与布店墙壁间的空隙,穿行到另一侧。不料,满载的货车,右后轮突然压塌下方化粪池,侧翻后将老李挤压在车体与墙壁之间,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老李家人将雇主、布店店主、房主、当地村委会、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6方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
近日,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雇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担责;而且,此车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交强险保金,应按“第三者责任险”标准赔偿。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货车超载是事发主要原因,老李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但程某作为雇主,其对所购货物重量清楚,却雇佣载重仅1吨的车辆运输,存在指示、选任等方面的过失,应担责30%。
经查,化粪池距公路路沿14米,屋主王某在此处修建化粪池并无不当;而许某为布料出卖人,无需对运输事宜担责;而坝头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村民所建化粪池不具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南靖县这家运输公司与死者老李是挂靠关系,不担责。
按照相关保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需具备两要素,一是在公路、城市道路上,二是机动车处在通行状态。
法院认为,本案货车停在民宅前,且处于静止状态,因此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交强险。
法院同时认为,老李虽是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其在车外,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最终,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需担责30%,按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雇主程某和天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万余元。
慧择提示:通过上文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货车投保一份合适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必要的。另外,大货车第三者责任险也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保的,建议车主在平时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违反交通法规的事情不要做,否则出险以后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