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中国人寿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中国人寿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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