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的介绍,人们在购买保险时,要清楚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这样才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也防止在后期理赔时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