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支撑。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1 9 4 7年。二战后,先后制定颁布了《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劳动者事故保险法实施规则》和《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特别给付金支付规则》,建立了工伤保险的法律框架,使事故补偿有了法律保障。随后颁布的《雇用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和劳动保险费征收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补偿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是以政府的强力推进为动力。从1958年到2003年,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厚生劳动省共制定了如何减少工伤的10个五年计划,该计划的基本方针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亡事故,确保中小企业安全卫生工作落实,减少劳动者的精神负担,减少事故受害人群等”。此外,政府还针对不同行业事故发生率的差异,对事故高发的建筑业、路上货物运输业和第三产业制定了专门计划,进行重点预防。政府还发布了《劳动卫生政策实施纲要》,明文规定“必须杜绝没有充足睡眠的超负荷劳动”、“一个月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00小时工作的,必须由产业医生进行定期检查”等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办法。
三是以良好的安全卫生预防体系为基础。日本为减少工伤事故,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组织 —— 中央劳灾预防协会,简称“中灾防”。主要任务是接受厚生劳动省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与其下属机构形成企业安全卫生的防护网;改善劳动者健康环境;为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四是以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保障。日本的工伤保险归属于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工伤补偿部管辖,而劳动基准局在各都道府县设有派出机构,即各都道府县的劳动基准局;各基准局在管辖的区域,再设若干个劳动基准署,以确保工伤保险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同时,工伤保险管理实行全国联网,每一项业务都可在当地通过网络查询。
五是以劳动福利的系统工程为依托。独立行政法人 —— 劳动者健康福利机构主要是开展工伤预防、工伤疾病的专门研究、产品的开发、治疗和伤残人员回归就业岗位和社会的工作。对日本派遣海外人员也有专门的海外勤务管理。
慧择提示:日本工伤保险的发展有实力雄厚的财力作为后盾,这成为工伤保险发展的基础。目前中国实施的工伤保险具有一系列的不足之处,我国应该借鉴日本发展工伤保险的经验,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加强对工伤保险的安全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