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2009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主要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为筹资模式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过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乏稳定性
目前来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在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可以获取相关信息,我们可以看到,《宪法》中写到,针对我国老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群,国家具有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另外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文化事业要与民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相适应。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综合立法,但是,这些条文中涉及到的内容都还比较模糊,没有明显的界定,比如说并没有指出负责养老保险组织实施是哪个部门,保障对象是哪些群体,保险费的收取方式,以及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动主要依靠中央的宏观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办法、通知、决定等落实,缺乏法律规定,其稳定性和持续性不够。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都可以参与,只能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运作,导致基金管理透明度低,基金风险出现增大的趋势。另一方面是保险费征收的时间,规定的最后期限,程序都是不一样的,增加了农民的支付困难,使养老保险制度协调性和系统性受到损害。最后是地方政府首长任期变化快,地方政策变动的可能性大,使得参保农民缺乏安全感,阻碍了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新农保”制度以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法律层次较低,缺乏法律法规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阻碍了其良性发展。
2、制度设计有弊端,导致公平性不足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农村公共财政支援力度的不断扩大,“新农保”施行以来,参保范围逐年扩大,参保人数稳步上升。但是制度设计中的一些弊端使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公平性。“新农保”制度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自愿参保原则导致制度全覆盖无法实现。“新农保”制度允许农民自愿参保,少数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只能选择不参保,无法享受任何财政补贴,成为游离于“新农保”制度之外的人群,制约了“广覆盖”目标的实现。二是“量额补助”的筹资模式容易引发马太效应。参保农民从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和 500元 5 个档次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数额,如果多缴费就会多补助,这一规则的实施,可能会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钱的更加有钱,贫困的更加贫困。三是养老金给付标准与参保年限脱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我国“新农保”制度与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最显着的特点是参保的非强制性,农民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保、缴费档次以及缴费年限。“新农保”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为 15 年,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选择在缴满 15 年以后不再继续缴费,坐等领取养老金,限制了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可能导致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3、政府扶持力度小,农保保障水平低
相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言,“新农保”为参保人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55 元,而 2012 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人为 7916.6 元,基础养老金仅提供 55*12/7916.6=8.34%的替代率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金额总数除以 139所得的数量。假设 2009年开始参保的 45 岁的人选择每年缴纳 500 元,15 年后个人账户余额为 9578.44元,年满 60 周岁后每月可领取 68.9 元。即使按照现在的物价和经济水平来看,每月 68.9 元的养老金根本是杯水车薪。
4、思想观念陈旧化,农保进行不顺利
阻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展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村居民思想层面还比较陈旧,对新鲜事物的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过渡。由于长期祖祖辈辈生活在农村,交际范围比较狭窄,消息沟通比较闭塞,导致新农保这一政策在实施初期遇到一些阻碍。在农村,有一个很古老的歌谣“都说养儿能防老,可山高水远他乡留”,在老一辈人看来,养儿子是防老最有效的办法。有了儿子,一切就都有了保证;有了儿子,晚年就一定过得幸福。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加上农村教育水平比较落后,没有完善的教育设施和教育环境,整体看来农村受教育水平要远远低于城镇,没有机会对新农保内容进行清晰的了解和深入的学习,使后期的推行工作很难开展。
慧择提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新农保,该政策的实施主要存在四大方面的问题,分别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乏稳定性、制度设计有弊端,导致公平性不足、政府扶持力度小,农保保障水平低、思想观念陈旧化,农保进行不顺利。为了弥补新农保的不足,居民可以适当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1、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乏稳定性
目前来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在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可以获取相关信息,我们可以看到,《宪法》中写到,针对我国老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群,国家具有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另外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文化事业要与民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相适应。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综合立法,但是,这些条文中涉及到的内容都还比较模糊,没有明显的界定,比如说并没有指出负责养老保险组织实施是哪个部门,保障对象是哪些群体,保险费的收取方式,以及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动主要依靠中央的宏观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办法、通知、决定等落实,缺乏法律规定,其稳定性和持续性不够。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都可以参与,只能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运作,导致基金管理透明度低,基金风险出现增大的趋势。另一方面是保险费征收的时间,规定的最后期限,程序都是不一样的,增加了农民的支付困难,使养老保险制度协调性和系统性受到损害。最后是地方政府首长任期变化快,地方政策变动的可能性大,使得参保农民缺乏安全感,阻碍了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新农保”制度以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法律层次较低,缺乏法律法规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阻碍了其良性发展。
2、制度设计有弊端,导致公平性不足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农村公共财政支援力度的不断扩大,“新农保”施行以来,参保范围逐年扩大,参保人数稳步上升。但是制度设计中的一些弊端使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公平性。“新农保”制度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自愿参保原则导致制度全覆盖无法实现。“新农保”制度允许农民自愿参保,少数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只能选择不参保,无法享受任何财政补贴,成为游离于“新农保”制度之外的人群,制约了“广覆盖”目标的实现。二是“量额补助”的筹资模式容易引发马太效应。参保农民从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和 500元 5 个档次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数额,如果多缴费就会多补助,这一规则的实施,可能会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钱的更加有钱,贫困的更加贫困。三是养老金给付标准与参保年限脱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我国“新农保”制度与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最显着的特点是参保的非强制性,农民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保、缴费档次以及缴费年限。“新农保”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为 15 年,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选择在缴满 15 年以后不再继续缴费,坐等领取养老金,限制了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可能导致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3、政府扶持力度小,农保保障水平低
相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言,“新农保”为参保人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55 元,而 2012 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人为 7916.6 元,基础养老金仅提供 55*12/7916.6=8.34%的替代率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金额总数除以 139所得的数量。假设 2009年开始参保的 45 岁的人选择每年缴纳 500 元,15 年后个人账户余额为 9578.44元,年满 60 周岁后每月可领取 68.9 元。即使按照现在的物价和经济水平来看,每月 68.9 元的养老金根本是杯水车薪。
4、思想观念陈旧化,农保进行不顺利
阻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展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村居民思想层面还比较陈旧,对新鲜事物的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过渡。由于长期祖祖辈辈生活在农村,交际范围比较狭窄,消息沟通比较闭塞,导致新农保这一政策在实施初期遇到一些阻碍。在农村,有一个很古老的歌谣“都说养儿能防老,可山高水远他乡留”,在老一辈人看来,养儿子是防老最有效的办法。有了儿子,一切就都有了保证;有了儿子,晚年就一定过得幸福。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加上农村教育水平比较落后,没有完善的教育设施和教育环境,整体看来农村受教育水平要远远低于城镇,没有机会对新农保内容进行清晰的了解和深入的学习,使后期的推行工作很难开展。
慧择提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新农保,该政策的实施主要存在四大方面的问题,分别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乏稳定性、制度设计有弊端,导致公平性不足、政府扶持力度小,农保保障水平低、思想观念陈旧化,农保进行不顺利。为了弥补新农保的不足,居民可以适当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