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即新泻大地震之后的2年,日本推出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标志着地震保险制度的确立。同年,6月1日开始全面推广地震保险。同时,日本的地震保险分为住宅和商业两种,而通常所说的地震保险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险,而其他商业性质的地震保险是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提供。
日本的地震保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而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JER)成为重要的载体。JER是1966年由商业保险公司投资10亿日元共同组建的,扮演着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日本的地震保险运作模式比较特殊,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JER。JER将风险一部分回分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分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了“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在发生地震损失时,三方按照预定的规则,分为五个层级分摊损失:第一层,即一次地震的保险赔偿金额在0-1150亿日元区间,全部由JER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150亿-11226亿日元区间,该区间内损失由政府和直接保险公司各承担50%;第三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1226亿-19250亿日元区间,该区间内损失由政府和JER各承担50%;第四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9250亿-37120亿日元区间,该区间内损失由政府承担95%,直接保险公司承担5%;第五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37120亿-55000亿日元区间,该区间内损失由政府承担95%,JER承担5%。从五层的累计责任看,整个计划的赔付总额为5.5万亿日元,其中政府承担43915亿日元,保险公司和JER承担8778.1亿。
日本的地震保险采用附加险的方式推广,同时,采用“强引导”的模式,即居民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时,保险公司原则上自动予以附加地震保险,除非投保人特别提出声明:不附加地震保险,并签字确认。尽管日本政府和JER采用了许多方法,大力推广住宅地震保险,但由于不是强制保险,故日本住宅地震保险的投保比例虽逐年有所提高,但仍不足四分之一。
日本的地震保险在1966年正式推出之后,经过了1980年、1991年、1996年和2005年四次重大修改和完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补偿水平逐步提升,总体风险承担金额显著提升。从发展的情况看,地震保险的基本情况:1)保险对象:住宅建筑物、生活用家庭财产。2)赔偿条件:最初是只赔全部损失,目前是分为三个层次,全部损失,赔付100%;半损赔付50%;部分损失赔付5%。3)承保限额:通常为住宅火灾保险金额的30-50%,但不超过一定的限额:最初的规定限额是建筑物90万,生活用家庭财产60万。目前是建筑物5000万,生活用家庭财产1000万。
慧择提示:1966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确立,该制度采取政府与市场相互协调的模式,逐步的提高地震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补偿水平。日本独特的地震模式和成功的经验,值得中国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加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