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某类交通工具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扣减 累计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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